教职成〔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引导高等职业学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更加吻合,我部组织对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以下简称《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同时废止。现将《办法》和《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拟招生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按《办法》和《目录》执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招生和统计等工作从2016年起按《目录》执行,现在校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二、各高等职业学校要依照《目录》,对现设专业进行调整更新。与《目录》相配套的专业简介将于近期出版发行,各高等职业学校要依据《目录》和专业简介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
三、《办法》《目录》的印发实施,是关系我国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举措,对于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针对性和适用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确保《办法》《目录》的顺利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2.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
教育部
2015年10月26日